撤销:
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通俗讲,撤销就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的否定,或者说是一种纠错行为,错误的登记丧失法律效力。
清算:
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停业:
由某种原因,企业在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包括自行停业和责令停产停业。
歇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除名:
商事登记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失联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将其予以除名。
责令关闭:
是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罚,即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命令其关闭。